滁州版權登記注冊
隨著大家不斷增加的文化需要,豐富多樣的文化產品越來越多,但版權的九分也日益增加。版權是作者作品的證明,版權保護是對作者的保護。那么版權糾紛的類型有哪些?如何解決版權糾紛呢?接下來寧波版權登記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版權糾紛這方面的知識,供大家參考。
隨著人們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各種各樣的文化產品誕生,但是版權糾紛也日益增多,那么版權糾紛類型有哪些?如果我們遇到了版權糾紛的案件要通過怎樣的方式來解決呢?通過本文你可以知道以上所說的問題。
1、為他人撰寫的報告、講話稿等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糾紛。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并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講話人享有。但出于本職工作的報告、講話屬于政府工作或者公益性工作的,報告人或講話人不享有著作權。
2、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與作品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糾紛。一部作品為其他人合法所有,而著作權人需要使用該作品,著作權人有權使用,作品所有人不得無理拒絕。但著作權人應當說明使用的理由。作品所有人可以著作權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著作權人在使用作品的過程中將作品毀壞或者滅失,著作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的著作權糾紛。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的,應當向作者支付報酬。去年,音樂著作權人向歌廳、酒吧等經營場所無償使用音樂作品的行為主張著作權是很好的例子。
4、自傳體文學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糾紛。對于特定人物的自傳體文學作品,一般看該作品寫做人與該特定人物有無約定,如無書面約定,則應當由該特定人物享有著作權。
5、因廣告語引起的著作權糾紛。廣告語在具備作品的構成要件時,應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只要該廣告語具有獨創性,已經構成作品。
6、編輯作品中的著作權糾紛。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但編輯作品不得侵犯原有作品的著作權。同時,編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7、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糾紛。不同的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了相似的作品,往往容易引發著作權歸屬糾紛,或者一方可能主張另一方抄襲、剽竊。
根據著作權法關于作品構成要件的規定,如果雙方作品的表現形式系各自獨立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應當認定爭議雙方各自獨立享有著作權。版權糾紛的處理方式:
1、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
2、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做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知識產權當做的各種要素都聽說過轉讓,但是唯獨版權轉讓這個詞匯在人們印象中是比較少的,因此很多人對于版權轉讓還是比較陌生的,那究竟何種情況下能夠進行版權轉讓呢?關于這個問題,就讓來告訴大家。
1.轉讓時一定要明確轉讓權力的種類、地域范圍和期限轉讓其部分還是全部權利,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轉讓后使用的地域范圍應有一個明確的界定,以避免發生糾紛。明確轉讓期限,個人版權是終身加逝后50年,公司版權是公開發表后50年。所以,用戶在發生版權轉讓時,一定要明確轉讓的類型和期限。
2.轉讓時關于價錢的問題一定要明確轉讓價金是轉讓人因轉讓權利而應獲得的報酬,也是受讓人應承擔的主要義務。當事人之間約定轉讓價金,可考慮轉讓權利種類的多少、使用的地域范圍和期間、作品的質量、作品在社會上影響的程度等因素確定?,F實生活中,一些權利人通過拍賣這種方式來選擇合同的相對人,也可作為約定價金的一種方法。交付轉讓價金在什么時間交付、分期交付還是一次性交付,當事人也應在合同中約定。
3.違約責任是一定必須要考慮到的違約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可避免或減少糾紛,同時也可為發生糾紛后的處理提供依據。受讓人在版權轉讓合同中可約定,若是轉讓人沒有按照版權轉讓合同規定轉讓其版權,受讓人有權要求解除版權轉讓合同,并要求賠償。
申請變更或者補充登記時,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變更或補充登記申請表、登記證書或證明的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明、變更或補充的證明和查詢結果等文件各一式一份;
1、變更/補充登記申請表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線填寫并打印的申請表,申請表中的事項應當按要求填寫完整;申請人簽章應當是原件,并且應當與申請人名稱一致;
2、變更證明文件①自然人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原件;②法人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交注冊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或復印件;
3、身份證明文件(詳見軟件著作權登記相關內容);
4、登記證書申請人應當提交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證明的復印件;
5、查詢結果辦理此類登記需對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概況查詢,查詢結果是辦理此類登記的申請文件之一;
6、委托代理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我們平時聽歌使用的唱片、錄音磁帶涉及到錄音錄像制作者權,不能隨意復制使用。下面由為大家詳細介紹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相關內容。什么是錄音錄像制作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是指錄音、錄像制品的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專有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屬于著作權鄰接權的范圍。
1)錄音制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制品。
2)錄音制作者,是指錄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盜版錄音制品的制作者不能享有錄音制作者權。
3)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
4)錄像制作者,是指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盜版錄像制品的制作者不能享有錄像制作者權。如無相反證據,錄音、錄像制品上明確載體的制作者、錄制者或者加注P標志的民事主體信息,可以被推定為錄音錄像制作者。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保護期限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包含哪些權利內容?
1)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2)錄像制作者還享有許可電視臺播放的權利,但錄音制作者并不享有這一權利。因此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錄音制品,無須經過錄音制作者許可,也無須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限制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2)使用演繹作品,應取得演繹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3)對表演活動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取得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4)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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