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著作權登記申請
著作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著作權歸屬該如何確定呢?跟隨寧波著作權登記來了解一下。
一、著作權人是公民的情況。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轉讓上述權利,并獲得報酬,在其死亡之后,這些權利依照我國繼承法規定轉移,轉移有五種形式:
(一)通過法定繼承移轉。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依繼承法規定的繼承順序,由其繼承人繼承。
(二)通過遺囑繼承移轉。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由作者遺囑中指定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三)通過遺贈移轉。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由其遺囑中指定的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繼承。
(四)通過遺贈扶養協議移轉。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由遺贈扶養協議中指明的享有受遺贈權利的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繼承。
(五)作者的著作權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無人繼承,又無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由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二、著作權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況。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著作權中的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僅提高罰款就能保護著作權?
將罰款的倍數由非法經營額的3倍提高為5倍,將10萬元提高為25萬元,這是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簡稱《草案》)的一個亮點。只是,這個"亮點"僅能看到罰款倍數和數額的變化,能否對侵犯著作權行為起到震懾作用,還有待商榷。以前在懲治街頭隨便吐痰時曾流傳這么一個段子:吐一口痰罰款10元,某素質差的人再交了20元之后說,不用找了我再吐一口。這個段子說明了一個道理,如果不能讓被處罰者真正感到肉痛,他是不會記得教訓的。這次將罰款倍數由3倍提高到5倍、將10萬元提高到25萬元,性質接近于那個吐痰罰款的段子。
提高罰款倍數和數額,肯定會提高非法經營的成本,會讓盜版侵權者感受到更大的壓力,但別忘了,在經過精確計算之后,如果非法經營者感覺到還有利潤空間,他們照樣會鋌而走險?;诖?,與其強調對非法經營者的經濟處罰,不如降低非法經營的入罪門檻,這樣,即便非法經營者不為罰款感到肉痛,也會對坐監獄產生恐懼心理,對于唯利至上的人而言,時間就是金錢,失去在時間上的自由,會比失去一筆罰款更具懲罰作用。
比增加罰款倍數、提高罰款金額更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出現了一句"增加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手段,特別是查封扣押權",這句話比直白的數字更具想象空間。大家都知道,以往查處違反《著作權法》的難題之一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力量太弱,往往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才得以完成查處,如果僅僅是單一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執法效果如何值得懷疑。"增加執法手段"雖然沒有給出詳細的說明,但不排除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擁有獨立執法的資格或能力,以及針對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程度執法的準則,這會大大提高執法效率,在查處速度、力度等方面,令侵權者產生真正的畏懼之心。
我國的著作權保護工作有著明顯的進步,但對比于發達國家對創作者與作品"無微不至"的保護相比,仍有很大距離。近幾年,明目張膽的盜版和銷售盜版狀況得到了改觀,侵權可恥的輿論氛圍已經形成,但在其他的一些方面,如剽竊創意、對原著改頭換面,卻仍然甚囂塵上。這些侵權行為由于缺乏認定規則,所以管理部門即使可以做出相對公正的判斷,卻無法做出準確的處罰?;谶@種狀況,在提高罰款額度之外,著作權法應將更多篇幅用于對侵權行為的鑒定方面來,經濟處罰可以作為輔助措施。
前段時間,瓊瑤對于正抄襲的控訴引人關注,瓊瑤奶奶先是給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寫公開信,又委托專業律師控告《宮鎖連城》侵權方,表明著作權保護在細化方面還有許多工作要做。所以,在明確罰款金額的同時,《著作權法》更應關注不同侵權程度的具體賠償數額,以便著作權人更好地保護自身權益。
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快、處罰快,且有著不容置疑的公正性,才是保護著作權的正道,用不了多長時間,有關著作權的權利、侵權邊界、侵權事實就會塵歸塵土歸土,有一目了然的通透性。在處罰措施方面,也要針對侵權行為的復雜性,給出多樣化的處罰措施,犯多大的錯打多少板子,對號入座,樹立具有可復制性的判例,這樣的話,侵權者在侵害別人權益的時候自然會"心明眼亮",才會讓他們從根本上拒絕侵權行為。
攝影作品,是通過攝影師或業余愛好者通過靈感,攝影技術等對自然、人物等客觀事物進行描繪、供人欣賞的藝術作品。攝影作品包括婚紗照作品、藝術照作品、兒童照作品、廣告作品、孕婦照作品、全家福作品等。
攝影作品法律要求
一、獨創性抄襲的作品無法擁有版權,只有自己創作的、獨一無二的作品才有版權。
二、可復制性即它要符合實施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翻拍的照片就不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
從審判實踐來看,攝影作品的構成因素包括:拍攝角度、拍攝對象、拍攝地點、光線明暗等的選擇上。如果拍攝者選擇不同的拍攝角度和光線,即使在相同的拍攝對象拍攝同樣的背景,拍攝作品也是不同的。一幅作品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在不同的明暗光線下,會產生不同的藝術效果,帶給人不同的認知感受。審判實踐中,對攝影作品的把握尺度相對較為寬松。但若是為完成本單位工作要求創作的作品則屬于職務作品。與職務有關的一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享有,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該作品。
攝影作品保護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公民終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從創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間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個創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2、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沒有發表的,不再享有保護期。
我們平時聽歌使用的唱片、錄音磁帶涉及到錄音錄像制作者權,不能隨意復制使用。下面由我們為大家詳細介紹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相關內容。什么是錄音錄像制作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是指錄音、錄像制品的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專有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屬于著作權鄰接權的范圍。
1)錄音制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制品。
2)錄音制作者,是指錄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盜版錄音制品的制作者不能享有錄音制作者權。
3)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
4)錄像制作者,是指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盜版錄像制品的制作者不能享有錄像制作者權。如無相反證據,錄音、錄像制品上明確載體的制作者、錄制者或者加注P標志的民事主體信息,可以被推定為錄音錄像制作者。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保護期限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包含哪些權利內容?
1)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2)錄像制作者還享有許可電視臺播放的權利,但錄音制作者并不享有這一權利。因此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錄音制品,無須經過錄音制作者許可,也無須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限制: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2)使用演繹作品,應取得演繹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3)對表演活動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取得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4)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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